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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广东省厅:总包、分包单位建立工人班组用工实名管理!工人退场前须签字确认工资是否全额发放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3-10-26
作者:广东省住建厅

广东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结合住建厅的官方解读,归纳要点如下:

01
一、建立健全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制订班组管理措施,以地级以上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为载体,完善班组及班组人员实名登记名册、进场到退场全周期信息档案,加强班组人员施工作业记录留存,落实班组人员退场工资确认,客观评估班组工作情况,实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

02
二、推行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全周期管理

(一)进场前,落实以班组为单位的实名信息登记,夯实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基础。

  • 将每名建筑工人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如实录入市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支付班组化管理

  • 推行班组负责人实名信息登记管理机制,由班组负责人协助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加强本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管理

(二)作业过程中,及时记录班组人员用工实况,确保工资准确核算。

  • 按照“用工有凭据、作业有数据”的原则,班组负责人通过拍照、记台账等方式,记录班组人员的现场施工作业情况,按月整理班组人员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核对实名制考勤记录表、考核班组人员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组织班组人员对工资支付表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计量真实准确

  • 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每名建筑工人在该月度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施工作业台账,以及照片、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作业台账等凭证记录在册

  • 推动总承包单位以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为依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三)退场前,实行班组人员工资确认机制,保障工资全额发放

  • 组织退场人员签署《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确认班组人员退场时间、完成工作量、应付工资和工资结清等情况,实现退场事清、不留手尾。

  • 对退场仍未结清工资的,应当及时商定结清的具体时间,在《确认书》上详细注明未结清金额及结清时间,依约定时限结清工资,并在市平台填报班组人员工资结清情况,同步上传《确认书》完整扫描件;班组退场后工资结清信息有更新的,同步更新市平台中的信息。

  • 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记录班组全周期工作情况,在班组退场时准确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表现并如实填写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并在市平台如实填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同步上传《记录表》完整扫描件,实现班组工作全周期闭环管理。

03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省、市平台公示的班组负面情形信息,提醒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慎重选用有关班组

  • 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总承包单位运用市平台采集的班组信息,建立班组信用评价机制并与班组负责人实名管理信息关联

  • 鼓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照班组管理协议对综合表现好、技能素质高的班组予以奖励和优先选用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核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隐患的项目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超出《确认书》约定时间仍未清偿工资等欠薪情形依法立案查处

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等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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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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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防范和减少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因劳务班组(以下简称班组)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欠薪纠纷和隐患,加快构建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现就加强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根治欠薪的重要性,督促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聚焦进场实名登记、施工现场作业和退场确认等关键环节,完善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全链条监管,提升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的水平,维护建筑工人及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制订班组管理措施以地级以上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为载体,完善班组及班组人员实名登记名册、进场到退场全周期信息档案,加强班组人员施工作业记录留存,落实班组人员退场工资确认,客观评估班组工作情况,实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

二、推行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全周期管理

(一)推行进场前以班组为单元开展实名信息登记,夯实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基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建筑用工管理。推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以班组为单元建立用工人员实名登记名册,将每名建筑工人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如实录入市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支付班组化管理。推行班组负责人实名信息登记管理机制,由其协助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以下简称劳资专管员)加强本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管理。班组名称一般由“班组负责人姓名+工种+班组”组成,如“李XX混凝土班组”(工种分类及班组命名参考附件1)。对于无班组归属的建筑工人,可单独建立用工名册,并记录为“非班组人员”。

(二)推动作业过程中及时记录班组人员用工实况,确保工资准确核算。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用工有凭据、作业有数据”的原则,组织班组负责人通过拍照、记台账等方式,记录班组人员的现场施工作业情况,按月整理班组人员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核对实名制考勤记录表、考核班组人员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组织班组人员对工资支付表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计量真实准确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每名建筑工人在该月度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施工作业台账,以及照片、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作业台账等凭证记录在册。推动总承包单位以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为依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三)完善退场前班组人员工资确认机制,保障工资全额发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机制,组织班组负责人提前将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的信息告知劳资专管员,并协助组织退场人员签署《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确认班组人员退场时间、完成工作量、应付工资和工资结清等情况,确保工资全额发放,实现退场事清、不留手尾。对退场仍未结清工资的,应当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班组人员商定结清的具体时间(在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内结清),在《确认书》上详细注明未结清金额及结清时间,依约定时限结清工资,并由劳资专管员在市平台填报班组人员工资结清情况,同步上传《确认书》完整扫描件;班组退场后工资结清信息有更新的,劳资专管员及时在《确认书》中进行记录,并同步更新市平台中的工资结清信息。

(四)推行记录班组全周期工作情况,构建班组闭环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班组工作全周期闭环管理,推行从班组进场开始,如实记录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实名信息登记、实名制考勤、施工作业台账提交、《确认书》签订等工作情况。班组退场时,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准确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表现,填写《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班组有异议的,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会同分包单位核实解决;无异议的,劳资专管员及时在市平台如实填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并上传《记录表》完整扫描件。

三、主要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一)升级信息平台,提升监管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增设“劳务班组管理”模块,形成《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V1.4版本)》(以下简称《接口标准(V1.4版本)》,见附件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接口标准(V1.4)》,于2023年X月X日前完成市平台升级,完善对班组和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确认书》和《记录表》等相关数据的记录功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二)开展数据应用,健全奖惩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省、市平台公示的班组负面情形信息,提醒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慎重选用有关班组。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总承包单位运用市平台采集的班组信息,建立班组信用评价机制,并与班组负责人实名管理信息关联。鼓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照班组管理协议对综合表现好、技能素质高的班组予以奖励和优先选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取得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施工现场巡查、资料检查及市平台数据排查等方式,督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切实落实本通知提出的措施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核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隐患的项目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超出《确认书》约定时间仍未清偿工资等欠薪情形依法立案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种分类及劳务班组命名指引

2.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样式)

3.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样式)

4.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V1.4版)电子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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