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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施工单位必须全部足额投保安责险,未投保的在10月31日前完成,应保未保的,依法处理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3-10-24
作者:东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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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应急〔2023〕84号)和《关于转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应急〔2023〕141号)等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功能作用,助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走深走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现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安责险全覆盖

全市受监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农民安居房、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全部足额投保安责险未投保的项目须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投保安责险工作。同时鉴于建筑施工领域按相关政策要求须全部投保安责险,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对投保安责险的施工单位进行良好行为奖励加分。

二、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

施工单位要与安责险承保机构加强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协助项目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风险辨识评估、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安责险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对于检查中发现应保未保的项目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项目施工单位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足额投保、未及时续保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宣传

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在专项行动中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好做法、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形成经验、积极宣传。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联系人:监督站莫锐强,联系电话:2332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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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函》。

工作要求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投保安责险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或安责险属性相同的其他保险的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

保险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企业,并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施工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责险相关保费

施工单位应在办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同步足额投保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在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向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出示生效的安责险保单和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保险费率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费率按照浮动费率的原则设计。

根据施工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至当前项目投保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其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调增或调减

保险额度

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提高保险额度。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保险理赔

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施工企业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对亡人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查看全文:广州: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投保安责险!已投保其他保险的,应调整为安责险!(qq.com)


省住建厅此前拟发文: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2022年4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

工作目标:

  • 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

  • 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 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保险费用:

  •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 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

  •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率: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

  • 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保险额度:

  •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两部门:即日起,“安责险”纳入“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房建工程按照3%提取!

2022年12月,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范围:新增“安责险”支出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修订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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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2%提升至3%!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变化如下:
  • 变化1:矿山工程由原2.5%上调至3.5%

  • 变化2: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3%

  • 变化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2.5%

  • 变化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1.5%上调至2.0%

  • 不变: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维持1.5%不变

修订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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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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