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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穗建筑[2005]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应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对招标内容中资质要求不低于一级的项目,应通过择优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对招标内容中要求资质不超过二级(含不分资质等级的招标项目)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第五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资格预审,资审委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资审委成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招标项目,资审委中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成员。
第八条 资审委在完成资格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由全体资格预审委成员签字的书面资格预审报告。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盖章确认,并将该报告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不得修改、销毁。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录入系统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交易中心电脑系统时,应保证所录入的信息与投标人提交的资料相符。发现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除不得录入外,应及时报告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招标人不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投标的,由该项目招标人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将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
上网日期:200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