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穗建筑[200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定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 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分别进行技术标评标和经济标评标;招标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可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依法推荐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应当与专家库专家评委所具备的条件相当,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
本市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如确需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由招标人推荐不少于所需招标人代表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被宣布评标无效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 分技术标、经济标两阶段评标的,应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放;经济标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标评标组将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进行记名投票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和数据应真实、完整和准确,否则由此导致的评标无效或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十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
第十一条 地铁主体工程、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断面超过20平方米的隧道工程、超过40层或单跨跨度超过80米的房屋建筑物、高度超过120米的构筑物、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平均值评标法。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执行,招标人不得增设废标的标准。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进行评分,然后按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经济标的评分标准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25%,经济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75%。综合评分法的经济标评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以经校核后最低有效投标总价格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并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不宜作为参加评分的项目,如确有需要,其评分应包含在技术标中,且该部分的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分的20%。
第十四条 除综合评分法外,采用本规定所列其他评标办法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评标时综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对投标总价格进行评分,按平均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最后按经济标评分总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下浮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后开标前。
平均价的确定方式: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将剩余的报价算术平均所得的值。
第十七条 技术标采用评分方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独立评分,采用集体统一评分的结果无效;
(二)分项评分结果为去掉一个评委最高分和一个评委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分原始记录和评分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投标文件异常雷同的,应当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
上网日期:200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