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专栏: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1-07-12
作者:宏茂建设

文号: 粤建基字〔200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建设市场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项目执法监察,整顿和规范重点项目的建设秩序

  (一)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建设市场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按照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法字〔2001〕75号)的要求,针对当前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重点项目的建设秩序,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省建设厅将认真履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执法监察,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顿,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

  (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项目的建设,原则上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投资负总责。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未实行的在建项目,要限期整改。

  (二)建立参建单位质量、安全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建立重点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那里工作,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重点项目的建设,要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查报批、登记备案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其他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一)依法应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规避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竞争等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精神,整治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等行为。

  五、执行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交付施工。对于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交付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执行施工许可制度。重点项目开工之前,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违反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批准手续而擅自开工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和追究其责任。

  七、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一)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与承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质量责任、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内容。

  (二)实行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的合同,均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隶属关系将合同和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八、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凡国家及省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重点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监理,对整个工程建设尤其是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九、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

  (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监督检查。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对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月报表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项目情况月报表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建设情况报省建设厅基本建设处和省计委投资处,具体按《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月报表》要求填报。

  (二)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执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建设厅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上一页:关于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审查合格单位(第一批)的通知
下一页:关于开展2000年度中央和外省驻粤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