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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0年度中央和外省驻粤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专栏: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1-07-11
作者:宏茂建设

文号: 粤建管函〔2001〕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南海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部令第16号),省建设厅将对中央及外省驻粤监理企业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1年1月1日前已在省建设厅办理年度注册登记的中央和外省驻粤监理企业、已办理单项注册而尚未完工的监理企业。

  本省监理企业的年检另行通知。

  二、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中央驻粤监理企业、省外进粤年度注册及未竣工的单项注册监理企业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按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初检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的原件核对。于7月29日前将年检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初检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省建设厅将组织人员核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三、年检内容

  (一)监理企业人员配套情况和企业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二)监理业绩和监理效果;

  (三)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包括:

  1、在2000-2001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中被查出问题的监理企业;

  2、违反规定,压低收费标准,搞阴阳合同的行为;

  3、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出卖资质证书、挂靠承包等;

  4、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超越监理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5、不履行监理程序和有关规范标准检查监督,玩忽职守,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四)凡是参加年检的监理企业要做到机构健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各类专业人员配套,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达到如下条件:

  1、甲级监理单位(含暂定甲级)驻粤机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5人;

  2、乙级监理单位(含暂定乙级)驻粤机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3人;

  3、外省丙级监理单位不得在本省承接监理业务。

  (五)年检应提交如下资料

  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年度检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3、《广东省外来监理单位年度承担监理任务许可证》或工程项目未完工《广东省外来监理单位承担单项监理任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监理合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进粤中级以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原件和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它复印件统一用A4纸、资料应编目录装订成册。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2、驻粤机构人员未达第三条第四款的,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为基本合格者,为“不合格”;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为不合格:

  (1)本年度没有承担工程项目监理;

  (2)发现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行为之一的;

  (3)2000年度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了三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结果处理

  (一)中央驻粤和省外进粤监理企业本次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取消在我省年度注册资格。

  (二)中央驻粤和省外进粤监理企业未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手续又已在我省进行监理任务的,停止在我省承担新的监理业务,并限于8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注册。

  六、今年监理企业年检工作由省建设厅委托省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由省监理协会统一收取。省监理协会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3617房,联系电话:83181733、83181730。联系人:黄智力、胡长青,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人:吴学斌,联系电话:8313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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