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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老旧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开展老旧管网评估和改造并建立改造项目优先级评估机制,确保重点改造项目优先实施。以下情形应当进行改造:
(一)燃气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被建(构)筑物占压等存在安全风险,且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二)供水管道: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存在明显腐蚀、严重漏损等情况的管道;
(三)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瓦片管、陶土管、砌石排水沟渠等,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需要改造的地下管道。
第十八条【挖掘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四)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六)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限定开挖范围、时间及恢复标准。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申请应包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与道路、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紧急抢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并依法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修订或延续。
原文如下: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及相关管理,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2025年2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或邮件标题请注明“广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helibang@gd.gov.cn。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