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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4-07-12
作者:广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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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局、广州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市建设科技中心,市建筑业联合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基坑的监测管理,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水平,在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坑监测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2023年5月1日以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新建、在建的基坑监测均应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基坑监测预警系统(下称“基坑监测系统”)管理。

  二、监管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下称“市建研中心”)负责基坑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相关业务核查工作。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监管层级分工,负责对基坑监测单位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是否按要求开展监测活动、是否伪造监测数据等基坑监测行为进行监管。

  三、参建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安全和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保护负首要责任,负责统筹督促各责任单位尽职履责。基坑开挖及监测设施埋设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与管线权属单位会签,同时牵头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在监测点布设前进行交底。属同一单位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应足额保障基坑监测费用,在概预算编制、工作量变更等方面考虑自动化监测要求、工期延长等情况大幅增加监测工作量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长期停工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管控,持续开展基坑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和施工条件,确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中应明确监测项目、数量、监测频率、监测点布置以及各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率的预警阈值(含预警值和控制值),锚索轴力、预应力钢管支撑等预加应力监测项目宜同时设置报警值下限;按本通知要求应进行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包含自动化监测测点布置的建议等监测关键信息。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告知监测单位施工计划并通知监测单位提前布设监测点位,配合监测单位的第三方监测工作,保护监测点,并及时修复因施工原因破坏的监测点;除第三方监测外,在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按要求另行组织施工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审核监测单位在基坑监测系统填报的项目相关信息,审查监测方案,组织测点验收;加强监测设施的日常巡检,发现不合格或被破坏的测点时及时督促责任方整改;及时掌握测点变化和每日监测结果,审核相关变更流程;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能力,获得相应勘察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涵盖相应监测项目和参数。针对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结合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合理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四、监测管理要求

  (一)系统账号申领。

  监测单位首次申领基坑监测系统账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合同等资料,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附件1);经市建研中心核查通过后获得单位的系统账号。

  (二)监测人员要求。

  监测单位派驻项目的管理、技术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单位,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测绘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应具备高级或以上职称)和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鼓励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监测人员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建筑变形测量或基坑监测培训合格证。

  每个监测项目在基坑监测系统中应登记1名项目负责人、1人名技术负责人和2名及以上监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不超过10个。从基坑开挖至基坑底板浇筑完成后7天内,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现场检查工地不少于1次。

  (三)监测设备要求。

  监测设备应有唯一机器码,具备测量数据数字化存储及“数据不落地”实时传输功能的功能;设备使用期间应在设备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

  (四)方案编制与评审。

  基坑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基坑监测重点及措施、编制依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测点埋设、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现场实施、预警阈值、数据分析、应急预案、安全措施、信息反馈措施及要求等。当项目部分采用自动化监测时,监测方案应明确自动化监测的测点位置。

  基坑监测方案可单独论证或与施工方案一起论证,基坑监测论证专家应从市建设科技中心公布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单独论证时,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监测方案评审专家组应由3名基坑监测专家、1名基坑设计专家和1名基坑施工专家组成,安全等级低于一级的基坑监测方案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3名基坑监测专家组成;与施工方案一起论证时,评审专家组应由5名基坑施工专家和2名基坑监测专家组成。本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以及与本工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评审前监测方案应经过监测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监测方案按评审要求修改后,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报审表详见附件2)。

  (五)测点埋设和维保。

  监测单位在测点埋设前应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埋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监理单位组织测点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基坑开挖。

  测点埋设时因场地、作业安全等因素无法按监测方案进行时,需经监测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变更实施。监测过程中测点存在损坏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原则上应暂停损坏测点临近部分的基坑开挖施工,建设单位督促责任方7天内完成测点修复。测点修复完成后应重新测定初始值,加上破坏前的监测值作为上次累计值进行监测。

  (六)现场监测作业。

  基坑监测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监测,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监测单位在实施基坑监测前应先在基坑监测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和相关资料上传。每次监测作业和现场巡查时,监测人员须进行人脸识别;监测完成后,采用具备数据通讯、定位功能的终端设备在监测现场进行数据不落地上传,并填写本次监测结论及下次监测计划。

  (七)监测参数。

  基坑监测的预警阈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当监测数据超过其中之一时即进入预警状态。监测过程中,监测单位因停工、灾害天气等原因需放宽监测频率或调整测点状态时,应在系统上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测项目预警阈值、测量方法或测点的变更需经建设单位组织变更会议,设计、监理单位参加(必要时请专家、监督部门参加),形成会议纪要。

  当更换第三方监测单位时,更换后的监测单位可申请监测方案变更,并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八)预警、消警闭环管理。

  监测单位完成单项或全部测量并传输数据后,系统会自动试算并对异常结果进行提示,监测单位可组织复测并再次上传。当监测单位确认监测结果超过预警阈值时,根据情况启动分级预警机制,并按流程进行消警处置。

  当基坑处于危险状态时,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应急处置会议,监督部门视情参加,研究基坑应急处置措施,形成应急处置会议纪要。监理单位上传应急处置会议纪要后,系统中项目调整状态为“应急处置中”,该状态下的监测数据不单独预警提醒;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预警测点周边区域加密监测频率,上传每日监测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每日监测报告进行确认,系统同步将监测报告推送监督机构;系统会对未及时上传报告、未及时确认报告进行短信提醒,直至消除预警。

  当达到消警条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消警会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请专家、监督部门参加)形成消警会议纪要;监理单位复核消警措施落实和现场状态,将相关资料上传系统备案;监督机构进行确认后系统中项目调整为正常状态。

  (九)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应在系统上填写监测日报,上传监测月报。监测月报应包括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标准、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预警阈值、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和发展预测及相关建议。监测月报应加盖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专用章,经监测单位授权人员签发,向建设单位提交,抄送项目施工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并在系统内上传扫描件。

  (十)自动监测要求。

  安全等级为一级(含环境风险等级一级、部分剖面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实施自动化监测。其中,深层水平位移采用自动化监测的数量不少于总测点数的20%,且不少于3个,并布置在最危险的剖面;深层水平位移采用自动化监测时,应增加人工测量初始值并上传系统,便于与自动化监测数据校验;周边水位监测应全部采用自动化监测;对于支护设计安全等级或环境风险等级为一级的剖面,支护结构的锚索轴力、支撑轴力、桩墙内力等内力测试项目均应采用自动化监测;临边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每栋倾斜监测安装不少于1个倾角计进行自动化监测。

  自动化监测设备固有采集频率应不低于1次/小时,且具备“定时报”和“即时复测”功能。各自动化监测项目比对测量周期不应大于1次/2月。自动化测量上传频率不应低于2次/天,宜选取每天相同或临近时段数据作为成果数据(宜每日7:00及19:00各一次);自动化测量数据报警时,监测设备应在5分钟之内启动复测。人工和自动化监测的协同应用项目,可适当降低人工测量监测频率,具体以经各方审核完成的监测方案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强化各方责任。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基坑工程项目台帐和工作动态,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基坑监测管理要求,加强基坑监测全过程管理,压紧压实参建企业主体履职责任。我局以系统后台自动加减分和现场检查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并开展诚信评价,同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按照所属房建工程纳入我市建设工程诚信评价体系。对考核排名较后的监测单位,我局视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并加大执法抽查力度,对其监测行为和人员能力进行抽查考核。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应督促立即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曝光,对项目企业和负责人记录不规范行为、诚信扣分,责令项目停工或依法立案查处。对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使用不合格仪器设备的,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核的,预警信息不及时处理上报的,依法顶格惩处。

  (三)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组织监测单位建立健全的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加强行业信息公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基坑监测管理工作。鼓励由行业协会牵头,依法依规建立基坑监测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措施,协助开展诚信评价工作。

  附件:

  1.承诺书

  2.基坑监测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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