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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能源建设工程(包括电力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及储运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成后相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
对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除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和监督;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不需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除外)和项目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专业工程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无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