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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我厅将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换领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换领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发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涉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换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换领流程。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相关事项后,形成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开。请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于3月26日前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
(二)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我厅负责办理。
(四)我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换领工作仍由广州、深圳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