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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梅州市住建局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条 本市下列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评定分离:
(一)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依据,不作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应当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实现“评优定优”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本市下列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评定分离:
(一)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四条 招标人根据纳入评定分离项目的实际,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中标等流程。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规定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依据,不作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应当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三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原评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召开定标会进行定标,具体定标时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成员组成,并由招标人于定标当日在原评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从2倍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备选人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优先考虑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或相关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下级管理单位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市属国有资金出资)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进行记录、签署定标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下列一种定标方法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其次N-1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计分理由。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序。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先各自发表意见,后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两种定标方法的,可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征和实际需要,将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履约能力)、评标报告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组织人员对定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定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报告(定标成员信息除外)、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
(一)决策约束机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招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评估范围内。
(二)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的招标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从本单位人员中直接委派,也可以从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并确定一名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中两个及以上角色。
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可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描述、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定标办法进行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三)回避机制。招标监督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的招标定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应按规定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并查实后予以责令改正:
(一)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招标监督小组的;
(二)招标监督小组非法干预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对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