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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范围,落实属地管理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动态掌握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按本通知规定负责本辖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上报属地人民政府。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镇街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明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管和执法指引。
(四)市及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规划许可、产权登记及相关批后监管工作。
二、规范建设程序,简化备案流程
(一)用地规划阶段
新建建筑选新址时,应避开易发生山体滑坡、地质条件复杂等危险地段。新建、改建、扩建的限额以下工程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在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开工报备阶段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规定到工程属地镇街完善开工报备手续。
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报备前应先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限额以下工程中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其他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
(三)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与参建各方主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开工报备信息在工地围墙外公示,自觉接受工程属地镇街或其委托的机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执行。
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或经举报、投诉反映、发现未按图施工、未按建设工程标准施工等情形,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诚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限额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由建设方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负责人进行,各方质量主体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后,抄送工程属地镇街。
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不动产权登记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限额以下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
(一)压实主体责任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按照规定办理限额以下工程的各项手续,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建筑活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监督执法
工程属地镇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对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定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完善监督机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限额以下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落实层级管理责任。
四、附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根据各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装修工程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