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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施工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施工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 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不分行业,不分等级 | |
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4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5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6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8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9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0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1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2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3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专业承包资质 | 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
4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
5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6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7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
8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通用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
9 |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 |||
10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1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
12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3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4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1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
16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7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8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
19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
20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
21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
22 |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3 |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
24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5 |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 |||
26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
27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28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 |||
29 |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 |||
30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 |||
31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
32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33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
34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5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6 |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 1 | 不分等级 | 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
资质类别 | 序号 | 施工资质类型 | 等 级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不分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2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3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4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5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6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7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8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9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10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11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12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13 |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甲、乙级 | |
专业承包资质 | 1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2 | 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3 | 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4 |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5 | 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6 | 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7 | 通用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
8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9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0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
11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
12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3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4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5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6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7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18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甲、乙级 | |
专业作业资质 | 1 | 专业作业资质 | 不分等级 |
2.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工程勘察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勘察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
专业资质 | 1 | 岩土工程 | 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 |||
3 | 岩土工程设计分项 | |||
4 |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 | |||
5 | 水文地质勘察 | |||
6 | 海洋工程勘察 | |||
7 | 海洋岩土勘察分专业 | |||
8 |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分专业 | |||
9 | 工程测量 | 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0 | 海洋工程测量分专业 | |||
劳务资质 | 1 | 工程钻探 | 与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部分内容合并为勘探测试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凿井 |
工程勘察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勘察资质类型 | 等 级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不分等级 |
专业资质 | 1 | 岩土工程 | 甲、乙级 |
2 | 工程测量 | 甲、乙级 | |
3 | 勘探测试 | 甲、乙级 |
3.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行业 | 设计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 | 建筑 | 建筑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建筑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人防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2 | 市政 | 市政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给水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排水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热力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道路工程专业 | 合并为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公共交通工程专业 | ||||
桥梁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城市隧道工程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载人索道专业 | 并入机械军工行业机械工程专业 | |||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 并入环境工程通用专业 | |||
3 | 公路 | 公路行业资质 | 保留,只设甲级 | |
公路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特大桥梁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特长隧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交通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4 | 铁道 | 铁道行业资质 | 调整为铁路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桥梁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隧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轨道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电气化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通信信号专业 | 保留,只设甲级 | |||
5 | 水运 | 水运行业资质 | 调整为港口与航道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港口工程专业 | 合并为港口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港口装卸工艺专业 |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专业 | ||||
航道工程专业 | 合并为航道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 |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6 | 民航 | 民航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7 | 水利 | 水利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水库枢纽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引调水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灌溉排涝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围垦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河道整治专业 | 合并为河道整治与城市防洪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城市防洪专业 | ||||
水土保持专业 | 合并为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水文设施专业 | ||||
8 | 电力 | 电力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火力发电专业(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 调整为火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水力发电专业(含抽水蓄能、潮汐) | 调整为水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风力发电专业 | 合并为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新能源发电专业 | ||||
送电工程专业 | 合并为送变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变电工程专业 | ||||
9 | 核工业 | 核工业行业资质 | 并入电力行业 | |
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 | 合并为核工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专业 | ||||
铀矿山及选冶工程专业 | ||||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 | ||||
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专业 | ||||
10 | 煤炭 | 煤炭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矿井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露天矿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选煤厂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1 | 冶金 | 冶金行业资质 | 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
金属冶炼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金属材料工程专业 | ||||
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
冶金矿山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2 | 建材 | 建材行业资质 | 与冶金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水泥工程专业 | 合并为建材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专业 | ||||
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专业 | ||||
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3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炼油工程专业 | 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化工工程专业 | ||||
化工矿山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生化、生物药专业 | 合并为原料药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化学原料药专业 | ||||
中成药专业 | 合并为医药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药物制剂专业 | ||||
医疗器械专业(含药品内包装) | ||||
14 | 石油天然气 | 石油天然气行业资质 | 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油田地面专业 | 合并为油气开采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气田地面专业 | ||||
海洋石油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管道输送专业 | 并入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油气库专业 | ||||
油气加工专业 | 并入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5 | 电子通信广电 | 电子工程行业资质 | 与通信、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合并为电子工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专业 | ||||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专业 | ||||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专业 | ||||
电子系统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通信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
有线通信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邮政工程专业 | 取消,已取得邮政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专业资质 | |||
无线通信专业 | 合并为无线通信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通信铁塔专业 | ||||
广电工程行业资质 | 与电子、通信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广播电视中心专业 | 合并为广播电视制播与电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电影工程专业 | ||||
广播电视发射专业 | 合并为传输发射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广播电视传输专业 | ||||
16 | 机械 | 机械行业资质 | 与军工合并为机械军工行业,设甲、乙两级 | |
通用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合并为机械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专用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工程专业 | ||||
金属制品业工程专业 |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工程专业 | ||||
机械加工专业 | ||||
热加工专业 | ||||
表面处理专业 | ||||
检测专业 | ||||
物料搬运及仓储专业 | ||||
17 | 军工 | 军工行业资质 | 与机械合并为机械军工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导弹及火箭弹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军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弹、火工品及固体发动机工程专业 | ||||
燃机、动力装置及航天发动机工程专业 | ||||
控制系统、光学、光电、电子、仪表工程专业 | ||||
科研、靶场、试验、教育培训工程专业 | ||||
地面设备工程专业 | ||||
航天空间飞行器工程专业 | ||||
运载火箭制造工程专业 | ||||
地面制导站工程专业 | ||||
航空飞行器工程专业 | ||||
机场工程专业 | ||||
船舶制造工程专业 | ||||
船舶机械工程专业 | ||||
船舶水工工程专业 | ||||
坦克、装甲车辆工程专业 | ||||
枪、炮工程专业 | ||||
火、炸药工程专业 | ||||
防化、民爆器材工程专业 | ||||
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 | 18 | 轻纺 | 轻纺行业资质 | 与农林、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轻工工程行业资质 | ||||
纺织工程行业资质 | ||||
制浆造纸工程专业 | 合并为轻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专业 | ||||
制糖工程专业 | ||||
日化及塑料工程专业 | ||||
日用硅酸盐工程专业 | ||||
制盐及盐化工程专业 | ||||
皮革毛皮及制品专业 | ||||
家电电子及日用机械专业 | ||||
纺织工程专业 | 合并为纺织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印染工程专业 | ||||
服装工程专业 | ||||
化纤原料工程专业 | ||||
化纤工程专业 | ||||
19 | 农林 | 农林行业资质 | 与轻纺、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农业工程行业资质 | ||||
林业工程行业资质 | ||||
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 | 合并为农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种植业工程专业 | ||||
兽医/畜牧工程专业 | ||||
渔港/渔业工程专业 | ||||
设施农业工程专业 | ||||
林产工业工程专业 | 合并为林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林产化学工程专业 | ||||
营造林工程专业 | ||||
林业资源环境工程专业 | ||||
森林工业工程专业 | ||||
20 | 商物粮 | 商物粮行业资质 | 与轻纺、农林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设甲、乙两级 | |
冷冻冷藏工程专业 | 合并为商物粮专业,设甲、乙两级 | |||
肉食品加工工程专业 | ||||
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专业 | ||||
成品油储运工程专业 | ||||
粮食工程专业 | ||||
油脂工程专业 | ||||
21 | 海洋 | 海洋行业资质 | 取消,已取得海洋行业和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发水利、电力等相近行业的相应资质。 | |
沿岸工程专业 | ||||
离岸工程专业 | ||||
海水利用专业 | ||||
海洋能利用专业 | ||||
事务所资质 | 1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保留,不分等级 | |
2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
3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
专项资质 | 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3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照明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4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幕墙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5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轻型钢结构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6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7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消防设施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
8 |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分为5个分项资质) | 取消5个分项,合并为环境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工程设计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设计资质类型 | 等 级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不分等级 |
行业资质 | 1 | 建筑行业 | 甲、乙级 |
2 | 市政行业 | 甲、乙级 | |
3 | 公路行业 | 甲级 | |
4 | 铁路行业 | 甲、乙级 | |
5 | 港口与航道行业 | 甲、乙级 | |
6 | 民航行业 | 甲、乙级 | |
7 | 水利行业 | 甲、乙级 | |
8 | 电力行业 | 甲、乙级 | |
9 | 煤炭行业 | 甲、乙级 | |
10 | 冶金建材行业 | 甲、乙级 | |
11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 甲、乙级 | |
12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 | 甲、乙级 | |
13 | 机械军工行业 | 甲、乙级 | |
14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 | 甲、乙级 | |
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 1 |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2 | 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 |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 甲、乙级 | |
4 |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 |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6 |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7 | 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8 | 市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9 | 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10 | 市政行业隧道工程专业 | 甲级 | |
11 | 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 甲级 | |
12 |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 | 甲、乙级 | |
13 | 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 | 甲级 | |
14 | 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 | 甲级 | |
15 | 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16 | 铁路行业桥梁专业 | 甲级 | |
17 | 铁路行业隧道专业 | 甲级 | |
18 | 铁路行业轨道专业 | 甲级 | |
19 | 铁路行业电气化专业 | 甲级 | |
20 | 铁路行业通信信号专业 | 甲级 | |
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 21 | 港口与航道行业港口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22 | 港口与航道行业航道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23 | 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 | 甲、乙级 | |
24 | 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 | 甲、乙级 | |
25 |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 | 甲、乙级 | |
26 | 水利行业围垦专业 | 甲、乙级 | |
27 |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与城市防洪专业 | 甲、乙级 | |
28 | 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 | 甲、乙级 | |
29 | 电力行业火力发电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0 |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1 |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2 | 电力行业核工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3 | 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4 | 煤炭行业矿井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5 | 煤炭行业露天矿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6 | 煤炭行业选煤厂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7 | 冶金建材行业冶金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8 | 冶金建材行业建材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9 | 冶金建材行业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0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1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矿山专业 | 甲、乙级 | |
42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 甲、乙级 | |
43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油气开采专业 | 甲、乙级 | |
44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海洋石油专业 | 甲、乙级 | |
45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原料药专业 | 甲、乙级 | |
46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医药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7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工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8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系统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9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 | 甲、乙级 | |
50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无线通信专业 | 甲、乙级 | |
51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广播电视制播与电影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2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传输发射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3 | 机械军工行业机械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4 | 机械军工行业军工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5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轻工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6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纺织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7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8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林业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9 |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商物粮专业 | 甲、乙级 | |
60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不分等级 | |
61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不分等级 | |
62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不分等级 | |
63 | 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4 | 建筑智能化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5 | 照明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6 | 建筑幕墙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7 | 轻型钢结构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8 | 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69 | 消防设施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
70 | 环境工程通用专业 | 甲、乙级 |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工程监理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监理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
专业资质 | 1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调整为建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铁路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航天航空工程专业 | 调整为民航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4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电力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 | ||
5 | 公路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6 |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7 | 通信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8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9 | 冶炼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0 | 农林工程专业 | 取消,不再设置资质准入限制,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11 | 矿山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2 | 化工石油工程专业 | 调整为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3 | 电力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4 |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调整为机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事务所资质 | 1 | 不分专业、等级 | 取消 |
工程监理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监理资质类型 | 等 级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不分等级 |
专业资质 | 1 | 建筑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2 | 铁路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3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4 | 电力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5 | 矿山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6 | 冶金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7 | 石油化工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8 | 通信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9 | 机电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
10 | 民航工程专业 | 甲、乙级 |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筑业政策解读:资质改革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正式审议通过,请各企业直接参照以上改革内容进行查看相应调整内容,提前做好布局,不要在一直问资质改革是否还有变化等一系列的问题,你觉得国务已经通过了还会有调整吗???
另外就是近期有很多企业一直在留言问三级资质的事情,比如:改革后二级和三级合并为乙级资质,是不是现在不用升级或申报二级直接等标准下来后换乙级资质?
今天统一回复:
1.住建部建办市函〔2021〕510号已正式发文,其中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本次资质有效期延期是在资质标准出台前的最后一次延期,而且很多企业已经注意到通知中其中的一段内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此条内容在此提醒企业,不要千万要仔细阅读,申报二级资质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要求就行,人员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就可以了,而不是按照二级标准配备。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此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三级资质具备升二级资质的条件,如果升二级重点考核的是企业业绩,二不是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如果企业业绩不够升级的要求,是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也就是说申报二级资质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要求就行,人员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就可以了,但是友情提醒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满足二级资质标准个人业绩要求,社保审核时要查询社保和从业轨迹的,而且业绩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中能够查到,且能保证回函才可以,(部分省份要求四库里面的个人业绩必须是A类业绩),注意,二级资质申报要求每个省份都不一样,不要看外面传的什么信息,也不要对照其他省份的要求去准备,一定要确定自己企业所在的省份要求去准备。
2.很多企业一直在给建筑业政策解读微信公众号留言问,改革后二级和三级合并为乙级资质,是不是现在不用升级或申报二级直接等标准下来后换乙级资质?
今天统一回复网友及其他企业的疑问:住建部建办市函〔2021〕510号已正式发文,其中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本次资质有效期延期是在资质标准出台前的最后一次延期,此文中明确传达两个信号,第一这是最后一次延续,第二是提醒企业自2022年11月2号后住建部已经明确以后没有三级资质的存在了,如果想申请直接按照改革文件中的去申报,也就是说资质改革举措表已经是板上钉钉,资质分类已经明确以后只有综合资质、甲级、乙级了。这次中已经明确给出了企业的时间准备也就是所谓的窗口期,让三级资质企业按照2023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节点去尽快申报二级资质。其次就是资质改革举措表已经确定,现在在修订的是新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实施意见。所以企业如果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二级资质,原证书将自动失效作废,不能换已级资质。三级施工总包、专包资质到期后将不能延期,资质到期后直接失效。
3.最后就是给建筑业企业提出的一些建议:资质改革的方案已经正式出台,为未来资质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筑业企业没有时机在等待、观望,而是应立即针对改革方案中的具体分类立即做出应对策略和长远规划。
第一:根据资质改革政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制订适合自己企业的资质改革方案,特级企业应该利用好综合资质的新政策,向基础设施领域转型。一级资质企业有条件的努力冲击特级资质。二级资质企业在资质审批权未收回期间如果有条件的尽快申报一级(因为住建部明确,2023年10月份将一次性全部收回已下放的15省市资质审批权),三级资质企业升级二级或增项二级,鼓励设计、施工企业按照政策相互申请,施工总承包申报设计资质,设计资质申报总承包资质(注:施工总承包申报设计资质难度大,因为申报的话必须满足设计人员人数要求,目前按照市场招聘情况来看,配备齐人员需要千万以上,设计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比较简单,目前已经有很多企业已经申报成功)。
第二:企业资质改革时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任何一个部门的业务范围都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因此,必须吃把资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程,尤其是企业的第一管理者,作为资质的决策者,一定要把资质工作同抓经营承揽、安全生产房子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应该成为资质申报的组织者和自主管理的推动者。
第三:新资质标准将预计2023年10月-12月发布政策,本次标准出台后简单换证,不考核相关指标要求。但是本次新标准明确了资质延续问题,按照新标准要求,资质有效期2029年到期后将要做资质延续,延续时候会重点考核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所有指标要求,这也意味着2029年全国范围内企业在做延续时将面临重大挑战,所以提醒各企业既要布局当下又有着眼未来。
第四:住建部将于2023年10月发文一次性收回已下放十五省市资质审批权,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广西、湖北、贵州、重庆、福建、陕西、山东。
具体收回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
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第五:住建部将于2023年10月发文暂停全国范围内资质分立、重组业务,注此次会对特级企业资质进行重点要求,第一,特级企业可换发综合资质,一特企业具备的其他项资质自动取消,双特以上企业允许对其他项特级资质进行分立,特级以下的其他类资质项进行取消,不允特级在现有的特级以下资质进行分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业绩要求: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项或高度 35-50米 (不含 ) 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上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 (不含)) 的建筑工程 2 项。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台;
(3)摊铺宽度 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台;
(4)8 吨以上压路机 5 台;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2 台;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32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人。
(2)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1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2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6 人、电工不少于 1 人。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
专业齐全。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
(2)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4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
(2)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技术装备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 3 人,且专业齐全。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2 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摊铺宽度 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1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1 台;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2 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1 台;
(4)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 2 台;
(5)各型压路机 4 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1 台;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企业资产: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2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 1 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 4 台;
(3)放线设备 1 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 1 台;
(5)涂层测厚仪 1 台;
(6)打桩机 5 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1 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 1 台;
(9)经纬仪 1 台;
(10)水准仪 1 台。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 测试仪 2 台;
(2)线缆测试仪 2 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 2 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 2 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 2 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 1 台;
(7)光纤熔接机 1 套;
(8)光功率计 1 套;
(9)光衰减器 1 套;
(10)数字万能表 1 套;
(11)CATV 测试验收仪 1 套;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钢筋工、焊工、架子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累计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专业齐全。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1)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人,且专业齐全。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32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工程。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50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海洋油气(或海洋工程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油气田开发或石油化工或石油炼制)、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0 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40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1 项技术装备:
(1)2000 吨以上承载力的滑道、与海洋工程施工配套的工程码头;
(4)符合中国船级社(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 200 吨以上全旋转式或 400 吨以上固定式起重船;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