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 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
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有利于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各参建单位、人员对发承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监管工作的其他行政部门,下同)要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发承包信息现场和在线公开,促进发承包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一)完善发承包信息现场公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拓展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中的发承包信息内容,或者与维权信息告示牌相配套,设立发承包信息表的方式,按如下要求落实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现场公开。以拓展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方式公开项目发承包信息的,要以发承包信息表中的“项目施工发承包情况”替换维权信息告示牌中的“分包企业”内容,并补充完善“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内容。
1.公开内容。
发承包信息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主要内容:
(1)项目施工发承包情况。载明项目所有施工作业发承包关系,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发分包的所有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其他实际存在的施工发承包,和各施工发承包的内容、被允许或同意的情况、承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等内容。
(2)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列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收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以及相关发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引导有关单位和人员精准投诉举报。
2.公开位置:发承包信息表以悬挂或张贴等方式设立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可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列布设。
3.公开时限:发承包信息表在工程项目施工前设立,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
4.材质版式:发承包信息表材质要坚固耐用、防风防雨,字体规范醒目,标准幅面为宽1.8米、高1.2米,底边距地不少于1.2米,蓝底白字,内容较多时可扩大或制作多个幅面。
(二)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或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在组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发承包信息现场公开的同时,收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发承包信息,进行集中在线公开。在线公开的项目发承包信息应当包括发承包信息表中的“项目施工发承包情况”内容并及时动态更新。
二、加强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重点核实查处以下发承包违法违规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支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二)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
(四)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五)引发欠薪事件或者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于8月底前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现场公开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发承包信息并动态更新。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开发承包信息的,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为未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予以查处,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对该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现场抽查和对各地在线公开发承包信息检查等方式,评估各地发承包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承包信息现场公开是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以发承包信息现场和在线公开为牵引,推动形成人人知悉、社会共管的建筑市场监管格局,促进发承包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原则依法核实涉及工程项目的投诉举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对不配合发承包违法行为调查的项目参建主体,或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责令停工、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表(样式)
一、项目施工发承包情况(更新时间:20XX年XX月XX日) | |||||||||||||||||
序号 | 发(分)包单位 | 承包单位 | 合同金额(万元) | 发(分)承包内容 | 总承包合同允许或建设单位同意(是/否) | 承包单位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1 | |||||||||||||||||
2 | |||||||||||||||||
3 | |||||||||||||||||
… | |||||||||||||||||
二、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 |||||||||||||||||
项目主管部门
| 投诉举报电话 | 投诉举报邮箱 | 接收材料地址 | ||||||||||||||
发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具体内容见下页) |
注:项目施工发承包情况栏要载明项目所有施工发承包关系,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发包、分包的所有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其他实际存在的施工发承包关系。
发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