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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技术成果“全覆盖查重”,对违规取得职称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对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人员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
对经知网、维普等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相似率高于30%的人员取消本年度申报评审资格,并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建设工程职称的,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szjtzgb@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1004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工作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7日
附件1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核推荐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技术成果检测。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人员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
对经知网、维普等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相似率高于30%的人员取消本年度申报评审资格,并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五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布更新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和常见虚假期刊目录。持续加强奖项、专利、项目、课题等各类业绩成果核验,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建设工程职称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第三十九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五条第(四)项第2目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紧跟产业发展前沿,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强评审专家评审业务培训,提升专家评议质量。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审专家考核评估机制,对职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遴选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职称评审机制。全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应认真落实核准备案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和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规则,完善职称评审线上量化赋分体系,组织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按专业开展分组评议。鼓励全省建设工程职称实行封闭评审,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附件2
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
2019年,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申报评审、违规处罚等进行了规范。2020年,我省制定《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各部门完善同行评价机制,优化职称评审服务,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上述系列文件逐步规范完善了职称评审工作制度,但均未对论文查重标准、虚假刊发、评审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水平,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我厅围绕职称评审这个关键环节,梳理近年来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规定和日常评审工作中焦点较大、矛盾较突出的问题,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主要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等规章文件。
三、重点内容说明
《通知》共5条,主要对审核推荐、成果检测、专家管理、同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技术成果检测标准,为全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依据。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