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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发文,严格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安徽芜湖:7月1日起,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特殊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湖北、浙江金华、江苏苏州:特殊时段,严格执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
浙江宁波、杭州:特殊时段,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吉林省: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西藏:对400万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考核,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四川: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80%。
江苏:联动监管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必须更换。
海南: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安徽芜湖:7月1日起,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特殊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7月3日,安徽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
2、原则上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深大基坑开挖支护、附着式脚手架升降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请假或缺勤。
3、到岗考勤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80%;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50%。
4、考勤有效时间计算规则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在规定时间内打卡考勤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大于4小时,即视为当天考勤满勤;考勤时间间隔不足4小时的按实际考勤时间计算。
湖北、浙江金华、江苏苏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
7月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主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当前,我省正处于主汛期,未来一段时间部分地区仍有短时大风、强降雨等强对流极端天气,地质灾害易发多发。
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重大险情、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省厅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和农房安全隐患整治督查,重点对各地建筑施工和农房安全度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雨汛期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
我市已经于6月18日入梅,将迎来今年以来最集中的强降水时期,梅雨季节的雨量具有强度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
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随意挖沟、搭建宿舍,或随意堆放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后及时上报。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夏季高温雨汛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高温、暴雨及大风等恶劣天气增多,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大。
1、要严格落实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工地现场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
浙江宁波、杭州: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
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
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
将“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4月14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明确: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 “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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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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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
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5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试用三个月)。
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限7日内整改。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企业,综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扣分情形:
第十四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所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
第十五条 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扣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或总监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一次性扣除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西藏:5月1日起,对400万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考核,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2023年4月14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
从5月1日起,实名制平台将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市政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息化考核。
对未到岗履职的将考核数据自动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每天按一次进行信用扣分。后期对施工现场岗位人员也将采用信用扣分制督促其到岗履职。
对考核动态分进入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对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70%;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40%;
加强对施工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督促力度,整个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应低于60%。
督促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进行挂牌督办。
四川:5月1日起,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80%!除必须的,其余不强制实行监理!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指出: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在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
3、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不设总监代表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80%。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在一定期限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5、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加大异地评标比重。属于评定分离范围的项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监理单位。
6、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除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强制实行监理。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提供的补贴费、加班费、礼品礼券、有价证券等;
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安排的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
不得在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得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劳务班组;
不得获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的其他任何报酬和回报。
本措施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联动监管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必须更换!
将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数据的预警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有效监管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施工现场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不履职、不尽责等问题,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责令更换。
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
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海南:5月15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明确:
2023年5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均应在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内安装验证摄像头,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联动。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时,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同时发送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必须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一般安装在实名制通道的内侧端,能清晰的拍摄到考勤人员的面部。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明确: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2年12月30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办市〔2022〕58号)的通知,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如下:
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一直认为95%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道理非常简单,他们的“实际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样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也让众多建筑企业头顶时刻高悬农民工社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行政法规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这种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点赞!
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