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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
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制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过程标准和要求,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编制电子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范本
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和格式,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公告公示范本。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信息发布模板和发布指引,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布的范本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出台远程异地评标办法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从组织管理、设施及场地安排、专家抽取、评标、费用支付及资料归档、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规定,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共享,实现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定《广东省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管理、利用与销毁进行规定,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安全性。(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订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
修订《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规定,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功能区域划分、配套设施要求、提供服务类型、服务基本规程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满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可采用定期或适时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应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发布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合同估算金额、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内容。计划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时间早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全省统一的招标计划发布范本。招标计划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相关信息与“粤公平”等平台实时共享。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和变更、文件归档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平台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鼓励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招标。2022年底前,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指引,引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并对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进一步扩大抽取范围,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解决个别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问题。(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展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强化“粤公平”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项目赋码、统一服务评价、场地音视频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营保障,优化与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在线投资审批平台等系统数据联动。推广移动数字证书应用,加快各类涉市场主体使用电子签名、签章、加密、解密场景对接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市场主体“一证通办”。积极推行电子保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函(保险)服务机构接入以及提供服务,不得要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重复注册和认证,不得借平台优势、软件开发等便利条件等设置技术壁垒,变相垄断经营和违规收取费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线上查询、监管。(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智慧监管
加快广东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提升改造,依托“粤公平”采集电子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数据,推动招标投标系统的开标、评标等环节音视频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活动进行记录、预警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与评估考核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作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电子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系统升级改造,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支撑。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形成高效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我省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关键主体。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摸清现状,针对性提出细化的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的监管。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各地市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重点对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环节电子化程度、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占比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市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地市提出整改要求。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