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管函[2004]365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4年8月5日发布实施)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我厅决定,按照建设部工作要求,从今年8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及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公布确认。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为:研究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提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联络员会议全体联络员参加。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重大事故多发,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省建设厅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省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省建设厅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省建设厅通过文件、简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厅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每半年在文件、简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
上网日期:2005年10月13日